学术争论已离题了。对于旱期新英格兰人来说,这两者原来恰是同一个东西。
他们早期的法律文献中,企图根据《圣经》中的材料来设计新制度的只是极
少数。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力图表明《圣经》所要求的和英国法律己提供
的东西正好一致。
在这方面我们至少有一个可贵的证据。托马斯·莱奇福特在英国受过一
些司法训练,虽然他在马萨诸塞海湾的时间只是从 1638 年到 1641 年,但这
几年正是 1641 年《自由权典章》被汇编起来的重要年代。由于他的热心,
也由于殖民地缺少法律人才,就使他和马萨诸塞的法律史紧密联系起来。但
是,他的神学和他说服陪审员的方法都不正统,行政官因此取消了他的律师
资格,还谴责他干预教会事务。这些刺激,加上其它不快之事,使他一怒之
下返回英国。1642 年,他发表了一本小册子——《直率待人:或新英格兰
消息》,主题(写在扉页上)是“新英格兰现教俗当局和英国古老政府的简
明对照”。莱奇福特这个即使不是心怀恶意、也是不表同情的观察者,有别
于他的同代人: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曾亲自体验过新英格兰的制度。
他在书中叙述了他竭力探寻出来的新英格兰法律对英国古老法律的偏离,尽
管不能说不带偏见,但仍不失为言而有据。
莱奇福特抱怨的当然主要是马萨诸塞海湾的教会。一方面,加入教会的
条件太严。申请加入教会的人光是行为无可指责或赞成教义还不够,他们还
必须先使长老、然后咦全体会众满意地认可“他们灵魂的感化,即主如何就
他们的皈依同他们交往……他们是真正的信徒;他们的心灵因原罪和实际犯
罪而受了伤害,可以在《圣经,中找到蒙受主恩的希望,以此作为信仰的基
础;他们真心实意地信奉耶稣基督,仰求他的管辖和 拯救;他们深明基督
教的要旨。”莱奇福特认为,这种传统做法是很坏的,甚至是不入道的,因
为它有时会使主仆、夫妻、双亲子女之间只有一方被接纳,另一方却被排斥。
这些限制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为一个人除非被接纳进教会,便不是殖民地的
“自由人”,而只有“自由人”才能参加选举或担任官职。
另一方面,莱奇福特认为新英格兰教会的治理过于民主,因为没有主教,
而一个教会在它的每个成员实际上都是主教的情况下怎么能井然有序?公理
会组织正是这样的一盘散沙。“如果没有主教,公众可以确定牧师,或任何
牧师都可以确定其他牧师,那会乱成什么样子?如果象我们的先生们认为的
那样,全体教徒或每个公理会都可以作主,那会有多少主教?”
尽管新英格兰公理会诸教会从未有过主教,但甚至在十七世纪结束以
前,讲求实际和倾向妥协的精神就已经使它们放宽了莱奇福特和其他英国批
评者所反对的严格的人会条件。根据最初在 1662 年牧师会议上正式提出的
别出心裁的“不完全圣约”理论,它们规定了一种新的入会资格,使那些虽
无深刻的“皈依体验”但其前辈曾有这种体验的人能够入会。它们用这个办
法保持教堂座无虚席,同时又不抛弃只有“现世圣徒”才能成为正式成员的
纯净教会的理想。
细察莱奇福特对新英格兰法律的批评,就能深切地感到这些法律同英国
的做法相差甚微。即使这些差别也可以很容易由殖民地的荒野生活得到说
明,而且新英格兰人一旦能对付裕如,这些差别就会被消除。他首先批评的
是“缺乏书面诉讼”,即诉讼是通过口说而非交换文件来进行。据莱奇福特
称,这样容易使政府专擅武断,使当事各方和法官不能清楚地了解案情,并
增加了制定判例的困难。与这一批评类似,他其次指责的是禁止受雇的律师
参与诉讼。他宣称,受雇的律师“对帮助贫困无学识者打官司是必要的,因
而符合《圣经》和公理的意旨。在新英格兰,我亲历和听说过不少由此欠缺
造成的冤案错案……我的兄弟们,听取我的劝告吧,不要藐视学问,也不要
藐视可尊敬的律师,以免悔之莫及。”
对英国做法的这两种偏离要归因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律师。莱奇福特本人
是波士顿受过司法训练的极少数人之一;但是,甚至法官一般都没有受过法
律教育。没有训练有素的律师,就无法起草复杂的司法文件,也不可能提供
专业司法咨询;而在新英格兰,实际上找不到这样的人。
新英格兰的官员们不久就将消除莱奇福特所抱怨的那些差别。1641 年
《自由权典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如原告以书面起诉,被告就应有“自由和
时间提出书面答辩,双方之间的所有进一步诉讼亦如此”。1647 年的一项
法律更进了一步。它在叙述了莱奇福特所说的那些弊端后,规定在所有民事
案件中这种书面起诉必须在开庭前一定的时间内提出,以便被告有时间准备
其书面答辩。不过,要是殖民地缺乏能将这种程序忖诸实施的人才,它们是
不能通过立法成为现实的。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汇编中,这条规定被删掉了,
直到几十年后,书面“诉状”(律师们在诉讼期间交换的专门文件)才成为
常事。在此期间,没有书面诉状有时使新英格兰的诉讼当事人能根据实质判
断案情,而英国的律师和法官们却可能在状文的字面上吹毛求疵。由于商业
的发展和受过司法训练的人越来越多,马萨诸塞海湾议会不久就消除了莱奇
福特所责难的另一项问题:到 1648 年,雇用律师己成为合法的了。
早年的司法诉讼给了我们这样的印象,一群没受过多少司法训练和很少
有法律书可看的人在试图大量复制他们“在老家”了解的东西。他们提出的
远不是一套粗糙和新奇的通俗法律,也不是按《圣经》创造的体制,而是英
国司法制度的一种外行的译本。他们丢三拉四、一知半解地把英国律师们的
术语套用到美国问题上来。关于那个时期的法律,还有许多尚待了解的问题,
而我们已叙述过的那些特征(如缺乏书面诉状)则妨碍了历史学家的研究。
案例未用书面发表,法官未说明裁决的理由,甚至在十七世纪七十年代还未
引用司法判例(无论是英国的还是殖民地的)或英国成文法。
但是,殖民地人的确运用了英国法律独特的术语,甚至灵巧地把它们用
于许多新的目的。在 1671 至 1680 年萨福克县法院的判决记录中,有大约百
分之八十的民事诉讼被当作“未造成直接和即时损害的侵权行动诉讼”。这
是经典的英国“诉讼形式”之一,有着特殊的专门含义,因而只能在一定情
况下运用。英国律师根据所受的训练,把它当作只适用于某一类特殊案件的
非常专门化的司法手段,但未从正规专业训练得到教益(和偏见)的美国律
师却成功地用它来对付差不多任何一类案件。从一个现代律师的观点看,在
这方面(正如他们对书面诉状的随随便便的态度),他们远远超越了他们的
时代。不过对于研究美国制度的历史学家来说,这还没有下面两个事实重要:
(1)新英格兰人用这个他们一知半解的英国法律术语来表达一种英国的观
念;他们保护的权利基本上是英国的法权,即在英国会由“契约”、“债务”、
“收回不动产”或“非法侵入”等诉讼得到保护的权利。(2)新英格兰人
以他们自己的方式使用这个术语,便认为自己是真正的英国人。他们对于自
己讲英语比对于自己说话有美洲口音意识得更清楚。
无论何时,新英格兰的统治者们只要发现自己和自己的法律遭受攻击,
他们的头一条辩词就是说明这些法律多么符合英国的法律。马萨诸塞海湾议
会总是争辩说,新英格兰法律同老英格兰法律吻合如一。要是被对手逼得厉
害,他们就会进一步论证甚至对英国法律的明显偏离也有着英国法律的根
据:“伦敦城区和其他自治市镇就有不少惯例和法规同英国习惯法和成文法
不同。”
他们的一大困难是缺乏英国法律书籍。1647 年 11 月 11 日,议会“为
我们能有更好的借鉴来制定和贯彻法律”,下令购买六种英国法律专著,每
种购买两本。这六种专著是:《科克论利特尔顿》、《论对不动产的侵占》、
《科克论大宪章》、《法律新辞》、《多尔顿的治安官》和《科克报告集》。
早期马萨诸塞司法文件的形式(产权转让书、委托书、租约、契约、合股协
议等等)表明,它们是从指导英国律师的同一些小册子上抄录下来的。
如果撇开法律的形式和语言看其实质,我们又会对于在新英格兰所作的
改变如此之小而留有深刻的印象。最大和最明显的改变在于死罪的项目。1648
年,殖民地人在那些根据英国法律可处以死刑的罪行上面又加上了一些,包
括偶像崇拜(即干犯十诫中的第一诫)、亵读神明、拐人(据“出埃及记”
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与已婚妇女通奸、为使他人被处死而作伪证、十六
岁以上子女咒骂父亲或母亲(据“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第十七节)、犯有
“件逆”之罪(据“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和二十一节),以及第三
次犯有盗窃罪或拦路抢劫。这些都是让《圣经》上的法则压倒英国法律的显
明例子。
然而我们不应过分强调这些偏离。我们必须记着,当时在有关死罪的法
律上面,英国人和美利坚人都习惯于理论和实际大不相同。在英国,“牧师
之恩”的仁慈杜撰可勾销法律的硬性规定;而在新英格兰,当众认罪的做法
或许造成了与此类似的结果。这当然使新英格兰对刑法的修改变得不重要
了。这是一个人们习惯于非强制性规则的领域,一个以日常生活方式的最小
改变就能换得《圣经》正统性的领域。
5.清教徒如何抵制乌托邦的诱惑
如果有一种人具有走向乌托邦的思想素质,那么这种人就是新英格兰的
请教徒。《圣经》是他们建立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去美洲的艰难远征使他们
在可能建立现世天堂的信念方面具有一种既得利益者的地位。考虑到这些事
实,他们的社会思想中乌托邦的成分竞如此之少就是出乎意外的了。所以如
此,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英国法律具有一种权威和使人清醒的影响——殖
民地居民不得不注重实际利益,如保持他们的特许状和土地所有权,同时他
们对自己司法制度的英国基础也有感情上的依恋;加尔文教内在的悲观主义
和关于邪恶的强烈意识不利于空想;最后,荒野生活充满着新奇和危险,这
使他们更急于依靠自己熟悉的制度,并使他们发现主的圣则和英国法律(因
而也是新英格兰法律)之间存在着新的一致。
《圣经》正统观念的特点养成了他们讲求实际和不尚空想的心理。正是
由于《圣经》已提供了天国的图景,他们的政治思想才没有转向勾画理想社
会。而且,《圣经》是一部故事,而不是一部玄思之作,从而他们的乌托邦
主义顶多是一种习惯法的乌托邦主义,它在于情势的类似,而不在于教条、
原则和抽象观念。
也许因为基本理论问题已经解决,请教徒才能把精力集中于人世的实际
问题。奇怪得很,这些问题预示了那些将继续困扰美国政治思想的难题。它
们关系到社会的组织结构和群体的效率,更甚于社会的目的和群体的理想
化;关系到保证群体领导人的正直和自我约束,以及防止政府变成压迫性的
机构。
使新英格兰清教徒烦恼的问题有三个。第一是如何选举领导人和代表。
从一开始,使清教徒与众不同(并使他们受到莱奇福特等人抨击)的是他们
对加入教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是他们担忧未皈依者如果加入教会会成为它
的统治者。他们设想的教会是——以其本身十分狭隘的方式——一种基督教
的自治:每个教会的“成员们”都完全能治理自己,因而不必有主教。在早
期新英格兰的重大争论中,有许多争论实质上是关于谁是胜任的统治者以及
如何把他们选举出来的问题。马萨诸塞海湾的早期政治史几乎可以写成一部
就此问题进行争执的历史。行政官和议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每个城镇应
产生多少议员?他们的布道。甚至“纯理论”著作有许多是以此为主题的。
他们关切的第二个问题关系到政治权力的适当限度。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