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七八之数。七、少阳也。八、少阴也。相感而流通。故女子二七天癸至。男子而精通。则以阴阳交合而兆始故也。
岐伯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能有子。男子二八肾气盛。精气溢泻。阴阳和。故能有子。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
语九十之数。九、老阳也。十、老阴也。相包而赋形。故阴穷于十。男能围之。阳穷于九。女能方之。则以阴阳相生而成终故也。
字说。阴穷于十。围之者男。阳穷于九。方之者女九有变也。女足以方之。十无变也。男足以围之。解曰。男有室。所以围阴于外。女有家。所以方阳于内。易曰。妇人之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围、圆也。君道也。夫道也。圆则可以制义而行。方、仁也。臣道也。妇道也。方则从一而已。男从围与规。从夫同意。女从仁与臣。从仁同意。
元气孕毓。皆始于子。自子推之。男左旋。积岁三十而至巳。女右旋。积岁二十而至巳。巳为正阳。阴实从之。自巳怀壬。男左旋。十月而生于寅。女右旋。十月而生于申。申为三阴。寅为三阳。而生育之时著矣。其禀赋也。体有刚柔。脉有强弱。气有多寡。血有盛衰。皆一定而不易也。
十九难曰。男生于寅。寅为木。阳也。女子生于申。申为金。阴也。杨氏注云。元气起于子。人之所生也。男从子。左行三十。女从子。右行二十。俱至于巳。为夫妇怀妊也。古者男子三十。女年二十。然后行嫁娶。十月而生者。男从巳左行。至寅为十月。故男行年起于丙寅。女从巳。有行至申为十月。故女行年起于壬申。
以至分野异域。则所产有多寡之宜。吉事有祥。则所梦各应其类。是故荆杨薄壤多女。雍冀厚壤多男。熊罴为男子之祥。蛇虺为女子之祥。是皆理之可推也。
周官职方也。扬州其民。三男五女。荆州其民。一男二女。雍州其民。三男二女。冀州其民。五男三女。诗斯干篇名。吉梦维何。维熊维罴。维虺维蛇。大人占之。维熊维罴。男子之祥。维虺维蛇。女子之祥。
胎化之法。有所谓转女为男者。亦皆理之有。然如食牡鸡。取阳精之全于天产者。带雄。取阳精之全于地产者。
千金方转女为男。丹参丸。用东门上雄鸡头。又方。取雄黄一两。络囊盛带之。本草丹雄鸡。补虚温中。通神攻毒。其肝补肾。其冠血益阳。雄黄人佩之。鬼神不能近。毒物不能伤。
操弓矢。藉斧斤。取刚物之见于人事者。气类潜通。造化密移。必于三月兆形之先。盖方仪则未具。阳可以胜阴。变女为男。理固然也。
巢氏论云。妊娠三月。始胎形。象始化。未有定仪。见物而变。欲得男者。操弓矢。食雄鸡。气质生成章第七
具天地之性。集万物之灵。阴阳平均。气质完备。咸其自尔。然而奇耦异数。有衍有耗。刚柔异用。或强或羸。血荣气卫。不能逃于消息盈虚之理。则禀质之初。讵可一概论耶。是以附赘垂疣。骈拇枝指。侏儒跛蹩。形气所赋者有如此者。疮疡痈肿。聋盲喑痖。瘦瘠疲瘵。气形之病有如此者。然则胚胎造化之始。精遗气变之后。保卫辅翼。固有道矣。
孝经云。天地之性人为贵。书秦誓曰。惟人万物之灵。
天有五气。各有所凑。地有五味。各有所入。所凑有节适。所入有度量。凡所畏忌。悉知戒慎。资物为养者。理固然也。故寝兴以时。出处以节。
六节藏象论曰。天食人以五气。地食人以五味。王冰云。天以五气食人者。臊气凑肝。焦气凑心。香气凑脾。腥气凑肺。腐气凑肾。地以五味食人者。酸味入肝。苦味入心。甘味入脾。辛味入肺。咸味入肾也。
可以高明。可以周密。使雾露湿邪。不得投间而入。因时为养者。理宜然也。故必调喜怒。寡嗜欲。
礼记月令。仲夏之月。可以居高明。可以处台榭。脉要精微论云。冬日在骨。蛰虫周密。君子居室。夏则顺阳。在上。故可以高明。冬则顺阳气之伏藏。故可以周密。
作劳不妄。而气血从之。皆所以保摄妊娠。使诸邪不得干焉。
天真论岐伯曰。上古之人。其知道者。不妄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通天论曰。圣人陈阴阳。筋脉和同。骨体坚固。气血皆从。
苟为不然。方授受之时。一失调养。则内不足以为中之守。外不足以为身之强。气形弗克。而疾疚因之。
脉要曰五脏者。中之守也。得守者生。失守者死。又曰。五脏者。身之强也。得强则生。失强则死。
若食兔唇缺。食犬无声。食杂鱼而生疮癣之属。皆以食物不戒之过也。
孙真人养胎法云。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犬肉。令子无音声。食乾鲤鱼。令子患疮癣异法方论云。食之使人热中。注云。鱼发疮。
心气大。惊而癫疾。
奇病论。帝曰。人生而病癫疾者何。岐伯曰。名为胎病。此得之在腹中时。其母有所大惊。气上不下。精气并居。故令子发为癫疾也。
肾气不足而解颅
巢氏云。解颅者。言小儿年虽长。而顖门不合。头缝开解。是皆由肾气不成故也。肾主骨髓。而脑为髓海。肾气不成。则脑髓不足。不能成。故头颅开解。
脾胃不和而羸瘦。
巢氏曰。夫羸瘦不生肌肤。皆为脾胃不和。不能饮食。故血气衰微。不能荣于肌肤也。凡小儿在胎而遇寒。或生而伏热。皆令儿不能食。故羸瘦也。
心气虚乏。而神不足。皆由气血不调之故也。诚能推而达之。使邪气无所乘。兹乃生育相待而成者。
病源云。肺主气。心主脉。而血气通矣。脏腑循行经络。产则血气伤损。脏腑不足。而心统领诸脏。使其劳伤不足。则令惊悸恍惚。是心气虚也。
故曰。天不人。不因人。
法言云。天不人。不因人。不天不成。转女为男法第八
一妇人怀娠未满三月。男女未定。形象未成。故药饵方术。可以转令生男者。理或有之。其法以斧置妊娠床下。系刃向下。勿令人知。恐勿信。试令鸡抱卵时。依此置窠下。一窠尽出雄者。又自初觉有娠。取弓弩弦缚妇人腰下。满百日去之。此紫官玉女秘法也。又妊娠三月已前。以雄鸡尾尖上长毛三茎。潜安妇人卧席下。又取夫发及手足甲。潜安卧席下。俱勿令知之。又妊娠才满三月。要男者以雄黄半两。衣中带之。要女者。以雌黄带之。以上诸法。试之良有验也。
卷十一 候胎门
校注妇人良方卷十一 候胎门
宋 临川 陈自明良甫编辑 明 古吴 薛 己立斋补注 鄞县 曹赤电炳章圈校
脉例第一
王子亨云。若妊娠。其脉三部俱滑大而疾。在左则男。在右则女。经云。阴搏阳别。谓之有子。搏者近也。阴脉逼近于下。阳脉则出于上。阳中见阳。乃知阳施阴化。法当有子。又少阴脉动甚者。妊子也。手少阴属心。足少阴属肾。心主血。肾主精。精血交会。投识于其间。则有娠。又三部脉浮沉正等。无病者。有妊也。余病如脉经说。左手尺脉浮洪者。为男胎也。右手尺部浮洪者。为女胎也。两手尺部俱洪者。为两男。俱沉实者。为两女。又云。中指一跳一止者。一月胎。二跳二止者。二月胎也。诊妇人有妊歌第二
肝为血兮肺为气。血为荣兮气为卫。阴阳配偶不参差。两藏通和皆类例。血衰气旺定无妊。血旺气衰应有体。
肝藏血。为荣属阴。肺主气。为卫属阳。阴阳配偶者。是夫妇匹配。偶合媾精。乃有子也。若血少气盛。则无娠孕。若血盛气少。则有孕也。
寸微关滑尺带数。流利往来并雀啄。小儿之脉已见形。数月怀耽犹未觉。
寸脉微。关脉滑。尺脉带数。及流利雀啄。皆是经脉闭塞不行成胎。已上之脉。皆是血多气少之脉。是怀小儿之脉。已见形状也。
左疾为男右为女。流利相通速来去。两手关脉大相应。已形亦在前通语。
左手脉疾为怀男。右手脉疾为怀女。及两脉流行。滑利相通。疾速来去。是或两手关脉洪大相应。是其胎已有形状也。
左脉带纵两个男。
纵者。夫行乘妻。水行乘火。金行乘木。即鬼贼脉也。名曰纵。见在左手。则怀两个男儿也。
右手带横一双女。
横者。妻乘夫也。是火行乘水。木行乘金即所胜脉也。名曰横。见于右手。则怀一双女儿也。
左手脉逆生三男。
逆者。子乘母也。是水行乘金。火行乘木。即巳生脉也。名曰逆。见于左手。则怀三个男儿也。
右手脉顺还三女。
顺者。母乘子也。是金行乘水。木行乘火。即生巳之脉也。名曰顺。见于右手。则怀三个女儿也。
寸关尺部皆相应。一男一女分形证。
寸关尺部。脉大小迟疾相应者。是怀一男一女形证之脉也。谓关前为阳。关后为阴。阴阳脉相应。故怀一男一女也。
有时子死母身存。或即母亡存子命。
此二句之文是辨子母存亡之法。
往来三部通流利。滑数相参皆替替。阳实阴虚脉得明。遍满胸膛皆逆气。
若寸关尺三部。通行流利。皆替替有力而滑数。皆是阳实阴虚之脉。主妊妇逆气遍满胸膛而不顺也。
左手太阳浮大男。
左手寸口为太阳。其脉浮大。则是怀男子。
右手太阴沉细女。
右手寸口为太阴。其脉沉细。是怀女脉也。
诸阳为男诸阴女。指下分明长记取。
诸阳脉皆为男。即为大疾数滑实之类也。当怀男子。诸阴脉三。即沉细之类是也。当怀女子。
三部沉正等无绝。尺内不止真胎妇。
寸关尺三部脉沉浮正真齐等。举按无绝断。及尺内举按不止住者。真的怀胎妇也。
夫乘妻兮纵气雾。
经云。纵者。夫乘妻也。水行乘火。金行乘木。即鬼贼脉也。纵气雾。雾者露也。又上下也。谓夫之阳气。乘妻之阴气。二气上下相逐。如雾润结子也。
妻乘夫兮横气助。
横者。妻乘夫也。见前注。谓两傍横气相佐助也。
子乘母兮逆气参。
逆者。子乘母也。谓子气犯母气。相乘逆行之气相参合也。
母乘子兮顺气护。
是母气乘于子气为顺。气相护卫也。凡胎聚纵横逆顺四气以荣养。方以成形也。
小儿日足胎成聚。身热脉乱无所苦。
妇人怀小儿五个月。是以数足。胎成就而结聚也。必母身体壮热。当见脉息躁乱。非病苦之症。谓五月胎已成。受火精以成气。故身热脉乱。是无病也。
汗中不食吐逆时。精神结备其中住。
谓妊胎受五行精气以成形。禀二经以荣其母。怀妊至五月。其胎虽成。其气未备。故胎气未安。上冲心胸。则汗出不食吐逆。名曰恶阻。俗呼选饭。唯思酸辛之味。以调胎气也。
滑疾不散三月胎。
妊娠三月名始胎。此是未有定仪。心胞脉养之。故脉见滑疾流利。为少气多血。不散为血气盛。则始结为胎也。
但疾不散五月母。
其脉但疾数而不散者。是五个月怀胎之母也。
弦紧牢强滑利安。沉细而微归泉路。
孕妇之脉。宜弦紧牢强滑利。为安吉之脉。若沉细而微。谓脉与形不相应。故云死也。前文虽云太阴沉细。又云诸阴为女。其说似有相违。谓三部脉皆不沉细及微。故不同也。
愚按前论与脉诀所云不同。观者当自推之。验胎法第三
妇人经脉不行。已经三月。欲验有胎。川芎生为末。空心浓煎。艾汤调下二钱。腹内微动。则有胎也。胎杀避忌产前将护法第四
一受孕之后。切宜避忌胎杀所游。如经云。刀犯者形必伤。泥犯者窍必塞。打击者色青黯。系缚者相拘挛。甚至母殒。祸如反掌。月游胎杀
立春在房床。 惊蛰在户。单扇 清明在门。双扇
立夏在灶。 芒种在母身。 小暑在灶。
立秋在碓。按经本云在正北方子云 白露在厨前。 寒露在门。
立冬在户及厨。 大雪在炉及灶。 小寒在房母身。十干日游胎杀
甲巳日占门。 乙庚日占碓磨。 丙辛日占井灶。 丁壬日占厨解。 戊癸日占米仓。十二支日游胎杀
子丑日占中堂。 寅卯辰酉日占灶。 巳午日占门。 未申日占篱下。 戌亥日占房。六甲旬游胎杀
甲子旬游窗碓。 甲戌旬游正厅。 甲申旬游中庭。 甲午旬游房内。 甲辰旬游房中。 甲寅旬游□□。太史局日游胎杀
每遇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五日。在房内北。庚子、辛丑、壬寅三日。在房内南。
癸卯一日。在房内西。
甲辰、乙巳、丙午、丁未四日。在房内东。
六戌六巳日。在房内中。 余日在外无占。
凡游在房内。不宜于方位上安床帐及扫舍。皆凶。
又有小儿杀及本年三杀。及产母身黄定命。皆不可犯。凡妊娠之后。将此贴于房内。常照见之。切不可穿凿修掘。移钉系篱壁。重物展压之类。犯之重则胎死腹中。母亦不利。轻则子受其殃。成人之后。必定破形拳挛。跛缩喑痖。犯之极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