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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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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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在于直接与神交通,然此解释尚未为足。稍稍近之者为新柏拉图派之思想,此思想因欲使主观自由之故,务求到达神之生活,欲求主观与神之客观合一。然欲以由神秘禁欲之方法入消魂大悦之状态为目的,不可不谓为远于实际。

  再取神人合一根本之大问题而加以解释者,基督教之思想也。基督教提出人神合一之根本原理,以神为有肉体之人类之信仰为其根本思想,基督教实自此信仰而起者也。神而同时为人之耶稣基督,实表白此教义。吾人依基督之救而得至神国,基督实神人可为吾人五感之所认,特降此世而救吾人者也。

  基督教非自始即成为完全组织之教义也,其始但告白耶稣基督为人类之救主而已。耶稣基督之人格如何?其对于神之关系如何?对于人类之关系如何?彼救世之方法如何?对于此等问题原始之基督教别无一定之观念及教义。耶稣生存之时,彼之自身即为耶稣教明白之证,无以理由说明救世之意义之必要。至耶稣死后,种种之说明始出,逐渐发达,遂至造成一教义焉。

  照从来之思想,人类与神之关系其重要之要素为恐怖,基督教则代此恐怖以爱之要素。神之于人恰如父之于子,基督教如斯以父对于子之爱为其根本之要素。故其对于人类全体之思想与从来之思想大异其面目。无论何人对于神皆同等也,不以国民之差异与阶级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主人与奴隶之区别。文明国与野蛮国之区别,对于神而言之,无何等之意义。人与人之关系其意义乃全然一变,信者平等之结社于是成立,遂至有所谓教会焉。

  使基督教之教义成一定之形,以之为基础而建立道德思想,实自纪元接四世纪之时始。而其纯粹科学之说明尚在经过九世纪之后,盖其初别无理论之证明,但为独断之教义而成立。至其后乃证明其教义于哲学之理论之上焉,方其为独断之教义之时代,谓之教父时代。而以哲学之理论说明独断之教义之时代,则谓之斯可拉时代。在教父时代最有势力而可认为代表者,为奥古斯替努斯。在斯可拉时代最有势力而可认为代表者,为托马斯阿贵拉斯。至托马斯阿贵拉斯之时,基督教哲学伦理之思想达于极盛。今欲于叙述是等历史之发达之先,就基督教伦理思想之特色少有所述。

  第一可注意者,即基督教视道德为一成文律是也。有神治之社会,为神所定之法则所统御。如斯神治社会之成文律,即道德也。此成文律乃自神之天启而传之吾人者。有背此法则则入地狱,从此法则则升天国之制裁。如斯成文律之观念乃伦理学史上之新思想也。自梭格拉第以来,神之法则之概念固非无之。有人认有永久不可犯之法则,现而为国法,为习惯风俗然伴此法则之制裁则不如基督教所认之明白。而此神之法则则视为不成文律,无认为自神之立法之意志而生者,但以为自为宇宙根本原理之理性而来。而对于从此法则与不从此法则者不认有基督教所认之制裁,从而其思想非纯粹法律之思想。基督教则全有法律之意义者也。如斯之法律思想乃自犹太之法治主义来者。犹太教之教义本仅适用于犹太人之间,今自基督教而普及于一切之信者。而所以从神之法则普通之动机则为对于神之制裁之恐怖。照犹太人民之所信,此法则乃自神经摩西之手而传于吾人者。犹太教行后,基督教复出。基督教虽于多处与犹太教异,而此法治之道德观依然存在。纵令犹太教之法典全被排斥,而神所与之法则尚为基督教徒一般之所信。认如斯法则受此法则之统御之信者之团体则为教会,故名为教会之社会团体。与统一于国法之下而名为国家之社会团体其本质全异。若国家与教会之利害互相一致之时,固不至引起困难之问题,一旦此两者之间有利害之冲突,则生种种之困难。基督教之发达史上时与国家之间有种种之争乱,即以此也。

  此教会与国家之冲突又有其相激之原因。初期之基督教徒自政治之生活全然退隐,国家所有种种之法令多避而不肯从之,此其重要原因之一也。彼等不以爱国忠君为事。迨彼等之团体渐次强大,至为罗马帝国政府之一大敌国。虽至康士坦替努斯帝之时以基督教为国教,然国法与神所与之法则于其性质终不能一致。要之基督教之道德基于神之法则,然对之之制裁决非世间之法,乃互未来永劫之赏罚也。

  如上所述基督教之道德思想基于神之成文律,因有天国及地狱之制裁,故服从之然仅此不足以尽基督教之道德思想也。人不仅当于外形从此法则而已,又不可不于其内心有正善之精神。欲为真善行不但要为如斯之制裁从神之法则而已。又当不顾制裁之如何,发乎本心,愿为善行此内之善乃行于基督教之善行最为必要者。而此内之善若但为消极者则不相宜,不可不为积极者。不徒当抑压恶欲望禁止恶行为而已,又不可不进而有正善之精神状态。

  然则此积极正善内而之状态果如何乎?于此一事后来之伦理思想与基督教之伦理思想大不相同。照从来之伦理思想,则所以成内而之善重要之条件为真正之知识。梭格拉第以为智识即德,雅里斯多德亦谓养成基于真正之知识有德之习惯,则可得达内之善之状态。从来之伦理思想盖如斯置重于知识,然从基督教之思想,则全反之。为真善行为内之达机者决非知识,实信仰与爱之二者,而此所谓信仰者有极复杂之意义。

  欲知信仰之意义先不可忘信仰与知识之对立。信仰超乎知识以上,且宁与知识反对焉,知识宁有晦信仰之倾向。吾人不但当从神所与之法则深信不疑而已,同时又不可不信人类之多罪恶。虽能从神之法则而为善行,其实非由自己之力,乃由神之惠而使然也。非有如斯之信仰不得谓为真正之信仰。易言以明之,则不可无他力之信心。吾人人类虽以自力不能为善行,然确信神惠广大,能救吾人,于是乃得安心立命焉。此基督教信仰之意义也。

  善行之根原在于信仰,然信仰又待他之要素而始得存在,即不可无爱之要素。吾人因爱而至遂行神之命令,吾人行基督教伦理所命之义务,实自对于神之爱而来。以对于神之爱为本,自其动机而行义务,而道德之价值始生。对于神之爱转而为对于同胞之爱,吾人于神之前均同胞也。认同胞之互相爱为神之意志,于是博爱主义四海同胞主义兴焉。博爱主义实基督教之特色也。

  以上所述乃基督教伦理主义之骨干也。此外尚有可注意之事焉,道德之观念由法律而生,此法律为必不可不从者。基督教信者主要之德在服从神之权威,故首重服从之德,其次可注意者慈悲之德也。爱为基督教徒善行之根原,故又重慈悲之德。以慈悲为主要之德之一,实自基督教始。柏拉图作德之分类表,无慈悲博爱之名,但说友爱之可贵而已。雅里斯多德亦言友爱之可贵,然未尝以慈悲博爱为主要之德。柏拉图之德目举知识勇气节制正义四者,雅里斯多德举多数之德,其中无博爱之目,但有类之之宽大若大度之德而已。此不过为不吝啬之义,非进而谋他人之利益之德也。基督教始基于爱之根本原理立博爱慈悲之德焉,此信者之本务也。禁虐待幼者,以虐待奴隶为不道德之甚者,谓不可不使之自由。又谓对于病者贫者宜勉为救济,对于贫者宜施金钱物品而救助之,因此使基督教徒想出共产主义之社会组织。彼等以世俗之快乐晦神圣之精神,务以离远世俗为事。故富者分其富与贫者以救贫者之苦痛,则既脱世俗荣华之羁绊。又得实行博爱慈悲。自此两方面观之,共产之社会组织实最适于基督教徒也。以上所述服从之德,博爱慈悲之德,加之以男女间之纯洁,不为世俗的快乐所羁束。处困难而能忍耐,谦逊而不傲慢,此乃基督教之道德思想特有之条件也。

  要之基督教伦理之根本思想,由宗教之观念而定,加之以古来希腊哲学中最近于基督教者之思想(例如柏拉图之哲学、斯多噶派之哲学、新柏拉图派之哲学),是基督教之伦理说始至于成立焉。既同化种种之哲于学基督教思想之中,则自不免为几分之变容。基督教亦采用新柏拉图派之流出说,然大变其形容。新柏拉图派以神为最高之原理,为非人格之原理,基督教则代以人格之神,即有意识之神也。虽然,基督教之神亦与新柏拉图派之神同,乃超绝于此物质世界以上者也。神既超绝此世界,则神与人类世界之交通果如何而可能乎?故不可不说明此关系于此一事。基督教实采用新柏拉图派之流出说。基督教立三位一体之教义,分神之概念为三。虽然,此三者于其内而实同体一致者也。三位者何?即为上帝之神、为神之子之耶稣及精灵是也。此三者实三而一者也。基督教自此教义以说明神与人类世界之关系,与新柏拉图派自流出之思想以说明神与人类世界之关系其意相同。基督教应于此上帝耶稣精灵之三位乃有三教义。关于神性之教义其一也,关于耶稣基督之人格之教义其二也。吾人人类皆分有精灵者,然必由神之惠而被救始得为真信者。于是而信者之共同团体生焉,即所谓教会也。对于此教会之教义即为基督教之第三义。为神之子之耶稣一面为有肉体之人类,一面为神,自示神人合一之实例,为救人世而导至天国之媒介者。

  基督教之思想其发展之历史得分之为二时期:第一,自基督没时至九世纪之始,谓今教父时代。第二,自九世纪至十五世纪,谓之斯可拉时代。斯可拉者,学者之谓也,表谓属于教会之学者。此时代乃自哲学上证明教父所立独断之教义之时代也。今略述代表教父时代之哲学者奥古斯替努斯之思想。

  第一章 奥古斯替努斯

  照奥古斯替努斯之思想,则现在之人类为有罪者,在不可不受救之状态。虽然,人不能以自力救己,必信认此义基督教之宗教始得成立。吾人信神,从神之法则而至于得救。然从神之法则非人类自身之所能为也。人不能以自力为善去恶。而适合神之法则,决不能不借神之力。人固无自由为善之力也,此不有自由之说有甚重大之意义,遂成为一大问题。盖非认人类有自由之力则人类之行为不能有责任。苟非欲为恶则得为恶而偏不为恶,欲为善则得为善而偏不为善,则善亦不足褒,恶亦不足斥也。于是乎道德上之责任不得而存在。人之行有为既责任,则不可不认人有自由之意志。然奥古斯替努斯则以为人全无自由之力,彼以为吾人之先祖亚丹有此自由之力。亚丹居神之傍时本有自为善避恶之力,能以己之意志为善行为。然彼滥用此自由,遂至背神之命令而犯罪,因是受神之罚。亚丹及其子孙今日之吾人人类并未来永劫之人类全体皆被夺去此贵重自由之力,人遂不能自为善避恶以适合神之法则,从而失救己之罪之力,惟依神之惠始得为善而救罪焉。而救吾人者实为上帝之子基督。依彼之所言,人苟无需乎救或自能救己,则基督教不得成立。基督教特有之要素实罪之观念也。人生罪孽深重,末由自拔,能救之者唯有基督而已。故基督教徒以外之人决无得救之望,基督以前之人类及生于其后而不归依基督之人类皆未能得救者也。

  人类之先祖亚丹滥用天赋意志自由之力而至于犯罪。罪乃一行为,即意志之发现也。亚丹有天赋自由之力,可得常从神之法则,乃用其力为反对神命之行,故视之为罪,即为意志自由之故而犯罪也。既已犯罪,乃失其自由之力,并及于其子孙,是则真能自由者惟有犯罪以前之亚丹而已。今既永失此自由之力,则专以吾人之意志而行终不得为善行,必待神之惠吾人乃得为善焉。吾人之意志待神之惠始得为善,则其意志非人之意志,乃神之意志使为其行也。神实由降生此世界救世主之力始得达之,人类自身决不能有受救之价值之行为,即当然可受救之行为非人类之力之所能为也,全出于神之善意而已。神非曰某某不可不救因不得已而救之也,神之救与不救全出于任意,并无何人当救何人不当救之规定。人因神而能为善去恶,入自由之境,入此境则得至神傍之幸福。神不绝与此惠,非因人类有要求此惠之权利而与之也,即要求此惠之活动亦由神与之。

  救人类之罪者基督也,基督以外无救世者,基督救世之事业不绝进行。为救世事业者实惟教会,教会实可见之神也,地球上之神也。无神无基督不能救世,无教会亦不能救世。教会实持宥世之力,教会实唯一之救世者也。此唯一之救世者之观念乃旧教派最为必要之观念也。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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